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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设施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及验收

发布时间:2024-02-29点击数:

  原标题:合肥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设施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及验收

  日前,《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今后,各种新型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将越来越多。”合肥交警部门表示,今后不但有更多的管理手段,还将布局更多新型交通诱导屏等设施,让道路更畅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感受更好。

  《办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从源头解决了过去道路交通设施与道路主体施工不同步的问题,让每一条通车道路都能第一时间纳入交通管理。

合肥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设施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及验收

  《办法》将道路交通设施分为不带电类和带电类,并增设了部分新型设施。如在不带电类设施中,增添了视线诱导标、柔性柱等。带电类则专门设置了“其他新型设施”这一门类。

  《办法》在道路交通设施类别中专门列出了“车联网”一项,并在具体任务分解中加入了“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推广”的内容。这意味着随着布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网络,让合肥可以更快拥抱智慧交通时代。

  《办法》还规范了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和使用。结合车联网、智能网联产业发展趋势,适时在道路上安装更多的信息采集设施。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增强交通设施规划前瞻性、系统性、开放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验收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一)市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协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推广;衔接建设项目布局,负责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交通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道路交通设施导则;统筹考虑智慧城市、交通运输、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等建设需求,配合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

  (七)市审计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此项审计监督工作。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相关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同时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九)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等资金保障单位:负责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资金来源,核拨、监管资金,保障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的有效投入。

  第五条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各级建设单位负责开展新、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项目招标和建设工作,加强项目施工、监理、检测的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的统一;负责牵头开展验收,移交,高架桥、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升级改造工作;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开展质保期内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落实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负责与各级管养职责部门签订移交使用协议。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高速公路运营等管养单位负责交通设施管养工作。负责质保期外职责范围内,除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外的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和维护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条合肥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市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和重大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在事前充分征求吸收市道路交通设施、县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方面的需求后,确定设计条件。市、县公安机关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设施需求确认后,各级建设单位再行开展施工图报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建设单位在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申请招标前应准备好完整的招标需求、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开展道路交通设施招标工作。各级建设单位应在道路主体工程建成通车6个月前,完成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的设计、招标等工作。

  第八条全面落实全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同步建设工作,实施施工专项监理、专业检测。各级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机构,承担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监理、检测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监理、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级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督促项目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约。

  第九条整体项目批复后,资金保障单位负责统筹筹措附属交通设施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后,建设单位方可启动整体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条附属交通设施建设期间,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工程进度,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成。各级建设单位在道路放行后未完成附属交通设施建设的,在市政府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对于市、区(县)两级共同出资的项目,市级分担资金应统筹考虑支付进度。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的综合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附属交通设施建设责任。各级建设单位未落实附属交通设施同步建设要求,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竣(交)工后,各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设施初验工作,编制功能确认资料。市公安局接到带电类交通设施功能确认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功能确认工作。功能确认通过后,各级建设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对存在轨道施工、征地拆迁等客观问题的项目,可采取分段方式验收,进一步保证交通设施尽快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竣(交)工验收合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级建设单位与管养、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移交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的原则。其中,交通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质保期内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承建单位落实;质保期外带电类交通设施和一环、二环及市区内高架桥(桥面)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他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各区、开发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等负责;跨区桥梁按所在辖区的长度确定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维护和维护资金保障的责任主体,对存在异议的,可以提交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各维护管养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划分,分别建立设施维护机制,并确定专业公司承担设施日常管养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交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属地实施”原则。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满足应用要求,或者急需新建完善的交通设施,由管养、使用部门提出升级改造需求,规范纳入市、区两级大建设计划。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废旧设施清点、拆除、报废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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