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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点击数:

  《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切实推进“精品城市”和宜居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等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市区二环路及以内的主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信号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分隔带、护栏、道口标柱等。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完整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区域划分分别由以下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七)二环路分别由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市区道路与国、省道公路交叉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道路性质和区域分别由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第九条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残补缺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交通安全设施规范

  第十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道口标柱应保持清晰、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交通标志、护栏、道口标柱应及时修复,在修复前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磨损的交通标线应及时漆划。

  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在修复期间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多种监视系统的,外观、材质要统一,并尽量合杆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行道树、绿化带与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各责任单位要定期检查,对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绿化应及时进行修剪、移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纳入道路建设概算。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和交通信号设施用电费用,按管理责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市城管办负责牵头制定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第二十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破坏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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